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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83010369目前知识产权资本化的经济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许可与转让 专利许可与转让是较为常见的专利经营模式,突破了专利仅仅作为技术只停留在生产层面的局限,将专利本身作为一种商品引入市场流通领域,从而拓宽了专利价值的实现方式。专利许可与转让是虽最简单的专利资本化模式,却是其他专利资本化经济模式的基础。 1、专利许可 专利许可是指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在限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使用专利,被许可人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专利许可的标的为专利使用权,不影响专利所有权的归属。专利许可的类型有:(1)独占许可,即除被许可人之外,任何人(包括专利权人)均不得使用该专利;(2)排他许可,即除被许可人和专利权人之外,专利权人不得再许可他人使用该专利;(3)普通许可,即专利权人将专利许可他人使用后,还可以将专利使用权再授权给第三人使用,自己也可以使用。(4)分许可,即经专利权人同意,被许可人将专利使用权再许可给第三人使用。(5)交叉许可,即两个专利的权利人相互将各自的专利权授权给对方使用。 将专利许可他人使用,需要考虑的因素通常有:(1)权利人是否拥有自我实施的能力,自我实施是否能满足市场需求。如果权利人没有条件自我实施,或者自我实施的产品覆盖面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则可以考虑授权他人使用。(2)是否有交叉许可或者组成专利联盟的需要。微软公司知识产权总监奥拉西奥??古铁雷斯(HoracioGutiérrez)说,企业不能把专利当作赚钱的买卖来经营,而应该“拿来与其他公司发明的专利做交换”。专利形象地说是企业的一张“王牌”有了这张王牌在寻求他人授权许可专利技术时就有了讨价还价的实力。通过与其他专利权人交叉许可或者组成专利联盟,企业可以免费获取他人的专利使用权并将没有专利的企业派出在专利联盟之外。(3)是否有以专利构建标准的规划。企业通过授权许可,可以扩大自己专利的影响力,构建以专利为基础的技术标准。松下公司就是通过出售VHS的专利许可证而超越索尼,使VHS专利技术成为录像机的行业标准。除此之外,是否将专利授权许可还要对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资金状况、业务发展规划等等进行综合的考量。 2、专利转让 专利转让是指专利权人将专利权整体性地转让(出售)给他人,使他人成为专利权人。与专利许可不同的是,专利转让的标的是专利所有权。 专利转让的原因一般有:权利人没有能力实施;实施专利与企业发展规划相悖;专利的前景不好、发展空间不大;专利技术已经过时;已经有新的专利取代所转让的专利等。 专利转让可以将因为以上原因而无法实现价值的专利转化为经济收益,促进专利物尽其用。同时,专利转让也存在以下风险需要转让方防范:(1)专利转让会帮助竞争对手提高技术实力,因此企业最好不要转让先进的专利技术。(2)受让方因自己的原因造成专利产品质量问题会影响到转让方的名誉,因此转让方应对受让方的信誉、生产能力进行一定的调查。(3)注意不要在专利转让中泄露其他技术秘密。 (二)专利出资 专利出资是指将专利权评估作价以资本的形式投资公司,取得公司的股权;或者以专利权组建或加入合伙企业。专利出资的实质是将专利从生产要素转变为资本要素。我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均明确规定知识产权出资的合法性。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将知识产权在公司资本中的比例统一提升为最高不超过70%,从法律层面保障和促进了专利出资的实施。从理论层面而言,专利出资的标的有三种:专利申请权、专利使用权和专利所有权。 专利申请权是指就特定技术向专利局申请专利的权利,其存在于获得技术成果之后被专利局授予专利权之前。但是专利申请权并非在任何时候均具有出资资格。专利申请权仅在未向专利局提出申请或者提出申请后主动撤回申请的情况下能够作为出资标的,此时的专利申请权实际上是技术秘密权。而在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被公开之后,该技术不再是技术秘密,且还未能被授权专利,价值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不能作价出资。 专利使用权是使用专利的权利。一般情况下,除专利权人许可他人独占实施专利之外,专利权人均享有专利使用权;获得专利权人许可使用的主体(专利使用权人)也具有专利使用权。因此,同一专利使用权可能有多个权利人存在。这样,专利使用权出资包括两种形式:一是专利权人以专利使用权出资;二是专利使用人以专利使用权出资。由于专利许可使用权包括独占许可使用权、排他许可使用权和普通许可使用权,因此专利使用权投资按标的又可分为以独占许可使用权出资、以排他许可使用权出资和以普通许可使用权出资。 专利所有权出资是将专利所有权作为出资内容,投资其他企业换取股权并进而通过股权获得收益。这样,专利权的收益就超越了其自身的价值,通过转化为股权而获得了永久性的收益可能性。以专利所有权出资,原专利权人以专利权为代价获得了公司的股权,虽然原专利权人成为公司的股东,但是专利权属于其所投资的公司而不再是原专利权人。 目前国内外最常见的是专利所有权出资,而专利使用权出资和专利申请权出资则因为投资标的价值不稳定且难以评估而使用较少。 (三)专利与并购 并购是合并与收购的合称。合并是指两个独立的公司组成一个公司,若保留其中一个公司的资格则称为吸收合并,若原来两个公司均归于消灭而成立一个新公司则称为新设合并。而收购则是指一个公司取得另一个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从而取得对该公司的控制权。 吸收合并: A+B=A 或 A+B=B 新设合并: A+B=C 知识经济时代,并购的考量因素已经从传统的成本与规模效应因素逐渐转化为专利等知识产权因素。专利技术成为企业并购时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绝大部分并购的主要原因是许多企业迫切希望获取由快速成长公司所开发的有价值的技术资产或最大化利用企业拥有的专利资产。 1、通过并购获取专利资产 知识经济时代,专利成为企业的重要战略要素和核心竞争要素,企业在获取专利方面的竞争日趋激烈。通过并购获取专利技术不失为赢得专利战争明智之举。通过并购获得知识产权,能够使中小企业在相对较短的时间里成长为具有巨大资产的价值实体,例如美国微软、SUN等公司通过兼并获得技术而迅速由小变大。据《亚洲并购》统计, 2006年中国的并购市场中由风险投资所带动的科技并购有大幅度的增长,2005年中国公布了与科技相关的并购交易66起,而2006年增加到98起。1999年英国沃达丰集团以1830亿美元对德国曼内斯曼进行并购,收购目标直指专利等知识产权。 2004年12月8日联想以17.5亿美元收购IBM 全球PC业务,最想要的是IBM Thinkpad品牌和有关PC技术。而IBM公司则扔掉了一直处于亏损状态的PC业务,并以此换取了联想第二大股东的地位,成功地实现了知识产权价值的转换。 2、通过并购最大化发挥专利资产价值 虽然拥有核心专利技术,但为实施专利在多个国家投资设厂并拓展市场需要很高的资金成本和时间成本。在这种情况下,收购目标市场内具有专利实施能力的企业,可以快速扩大专利的市场范围,实现专利技术的全球化利用。比如,宝洁公司在我国收购了大量的日用化工企业,使得其“飘柔”、“海飞丝”、“潘婷”等品牌快速占领并垄断我国市场。在专利领域这样的例子虽不明显但却比比皆是。 (四)专利质押 专利作为一种可交易的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一样可以作为担保标的。我国物权法第75条也肯定了以专利权设定质押的合法性。事实上,早在1995年10月,日本通产省公布的《知识产权担保价值评估方法研究会报告》就指出:“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可用来融资的有潜力的资产。”中国银监会于2006年发布的《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和《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明确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目前,我国的专利质押模式已经比较成熟,业务增长迅速。2005年全国办理专利质押66件,比2004年增加78.4%;质押金额18.9亿元,为2004年的4倍;债务金额为12.6亿元,为2004年的2.8倍。 专利质押具有以下优点:(1)实现了专利的担保功能和融资功能。(2)有助于高新技术企业快速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拥有大量的专利权,但是却缺乏资金,以专利作担保申请贷款可以帮助这些企业渡过刚起步时的困难期。(3)增加企业融资渠道,促进市场经济繁荣。 由于专利价值的不确定性以及专利法律效力的复杂性,专利质押对银行来说存在较大的风险,现实中,纯粹的专利质押贷款并不多见,而且往往也没有设立单独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品种。目前国内外主要的专利质押模式有: 1、国外成熟的专利质押融资模式 (1)美国硅谷银行模式,即由专业贷款机构、风险投资者或投资商以取得股权的形式参与专利权融资业务。硅谷银行专门为初创的高新科技公司提供贷款,其成功规避专利质押贷款的风险的做法是:硅谷银行只为有风险投资公司支持的公司提供专利质押贷款,要求公司以专利权作为质押担保,根据协议,如果不能偿还贷款,公司的专利权将归银行所有;如果公司难以为继,在专利权转让后,硅谷银行比风险投资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 (2)韩国技术融资模式,即由政府牵头、技术评估机构和银行机构合作。KIBO(韩国高新科技投资公司)、KIST(韩国科学技术研究院)、KDB(韩国国家开发银行)等组成“技术财务支持集团”,对中小型企业所持技术的价值进行评估,银行根据“技术财务支持集团”的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向中小型企业提供资金,经评估合格的企业仅提供专利质押担保即可获得贷款。 2、国内的专利质押模式 (1)“银行+担保公司+专利权反担保”,即银行在担保公司作为贷款担保的前提条件下向企业发放贷款,企业以专利权向担保公司进行反担保。 (2)“银行+专利权担保+担保公司”。这种模式注重质押专利权的品质,引入担保公司主要是为降低银行风险提供了分担机制,一旦贷款企业出现贷款逾期问题,由担保公司先垫付银行的贷款,再来处置专利权。2006年10月,交通银行北京分行与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连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资和信担保有限公司等推出的“展业通”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 (3)“银行+专利权担保”,这种模式是典型的专利质押模式。这种模式下,一旦借款人逾期无法还款,贷款银行只有处置质押专利权优先偿还借款,而对于质权的实现,法律规定并不健全和科学,再加之专利权自身的独特性,专利质押权变现存在一定的障碍,因而贷款银行需要承担较大风险。 (五)专利信托 专利信托是指专利权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专利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思,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专利权的行为。专利信托是知识产权信托的主要内容。 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20条已经规定知识产权可以作为信托财产。2000年,武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全国率先推出专利信托业务,但是由于当时我国专利实施和融资的环境还不够成熟,专利信托的模式不够完善等原因,该信托业务最终以失败告终。而今10年过去了,知识产权战略正如火如荼地开展,相信专利信托业务必将在不久后成为专利资本化的新型经济模式。 (六)专利证券化 专利证券化,是指专利权人将能产生现金流量的专利权及其衍生特许使用权作为基础资产,利用“证券化”的组织与结构,通过发行证券以融资的过程。1992年陶氏化学公司以知识产权为支撑获得贷款开创了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先河。比较著名的案例还有Royalty Pharma公司于2003年主办的金额高达二亿二千五百万美元的药品专利权现金交易和日本经济通产省“专利流动化、证券化研究会”指导的以专利许可使用费为基础资产发行的规模高达二亿日元的证券。在专利领域,最适合进行证券化的是药品公司、大学和高新技术公司。 专利证券化流程中最重要的主体有三个:有资金需求的发起人、特殊目的机构(SPV)以及投资者。专利证券化的实质就是,发起人将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特殊目的机构将自己购买所得的知识产权组成资产池,然后以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为基础发行证券。专利证券化的流程如下 : 1、选择适宜的融资方式,进行证券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证券化的本质是一种融资方式。除证券化之外,企业还可以通过担保贷款、发行股票与债券等方式融资。发起人应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比较各种融资方式,确定是否要进行专利证券化,并进行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2、聘请顾问。由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复杂性,发起人需要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和机构对整个过程进行指导。 3、专利能力与权属核查。决定证券化交易之后,发起人及其顾问需要了解专利过去的收益情况,确认专利未来收益的可预测性,并核实专利权利归属。 4、设立特殊交易机构(SPV)。SPV可以将资产从发起人处转移,从而降低了发起人的风险。但是SPV要对交易健全与否、证券化资产的评估与效力、资产抗风险或满足清偿的能力以及所需的信用增强程度等因素进行审查,对交易结构进一步完善。 5、信用等级评定。为吸引投资人,特殊目的机构必须会聘请信用等级评定机构对拟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公告结果。为提高信用等级评定结果,SPV一般都会会对拟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增强。 6、发行与销售资产支持证券。 7、资产管理,支付证券到期本息。证券发行后,由服务机构对专利资产池进行管理,并将收益支付给SPV,SPV则在证券到期之日向投资人支付本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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