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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创产业“投贷奖”联动运营平台绩效考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17-12-31 12:00 投贷奖 阅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创产业“投贷奖”联动体系运营平台的发展,建立科学的绩效考评和激励机制,提高平台综合服务水平,达到预期目标,根据《北京市实施文化创意产业“投贷奖”联动 推动文化金融融合发展管理办法(试行)》(京文领办文〔2017〕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考评经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投贷奖”联动体系中的运营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第三条 本细则经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由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资办”)发布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评内容

  第四条 平台须发挥北京作为全国文化中心的示范引领作用,坚持“双效统一”理念,并具有合法从事相关服务的资质、固定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良好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五条 平台须涵盖尽职调查、注册登记、项目路演、投融资撮合、企业回访等健全的服务制度,服务内容、流程、标准、收费实行公开制。设置债权融资、股权融资、第三方服务、政策咨询、项目储备库、企业展示等板块。

  第六条 平台须强化监控管理,实现后台监控全过程电子化留痕,确保用户信息安全性。

  第七条 平台须建立健全信息化系统安全管理机制和信息保密机制,具备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的能力,确保“投贷奖”信息安全。

  第八条 平台须打造一站式投融资信息服务平台,实现线上线下互动,满足文创企业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第九条 平台须建立规范的信息沟通机制,按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向市文资办上报平台交易数据及发展情况。

  第十条 平台须规范运营,运营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删除、篡改、非法买卖、泄露平台注册企业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二)为申请“投贷奖”的企业提供申报代理服务、承诺企业能够获取财政资金奖励等行为;

  (三)提供虚假投融资信息;

  (四)未按照事先公布的收费标准向企业收取额外的费用;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对平台的服务效果按年度进行考评,每家平台服务文创企业比重不低于50%。第一考评年度内,每家平台须完成“投贷奖”线上系统开发并成功上线运行;企业机构注册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000家,以后逐年按照20%增长;撮合企业投融资成功的额度不少于30亿元,以后逐年按照10%增长。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 按照绩效考评指标每年对平台进行考评,主要从平台的基础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能力、服务业绩、服务效果等方面考评。

  (一)基础条件主要考察运营主体服务资质、场地设施、平台建设完成情况等;

  (二)管理水平主要考察平台制度建设、专业团队、运行效率以及系统安全等;

  (三)服务能力主要考察平台业务板块齐备性和功能完善性等;

  (四)服务业绩主要考察平台企业机构注册数量、撮合投融资额度、服务文创企业比重、合作机构数量等;

  (五)服务效果主要考察平台服务对象满意度、企业投诉率和社会综合评价等。

  第十三条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其中,90~100分(含90分)为优秀,80~90分(含80分)为良好,60~80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按照平台年度撮合文创企业投融资额,并结合考评结果给予奖惩:

  (一)考评结果为优秀,按照平台年度撮合文创企业投融资额的1%进行资金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二)考评结果为良好,按照平台年度撮合文创企业投融资额的0.8%进行资金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400万元;

  (三)考评结果为合格,不予资金奖励;

  (四)考评结果为不合格,不予资金奖励,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取消平台运营资格。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平台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动态监控,及时处置风险事件。

  第十六条 不定期对平台开展业务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平台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七条 建立由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投贷奖”体系资金使用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配合监管银行做好资金管理工作。市文资办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

  第十九条 “投贷奖”体系奖励资金须专款专用,设立专户进行管理,资金须用于“投贷奖”平台系统的委托开发、升级等平台运营支出。

  第二十条 对于提供虚假信息、进行虚假交易、恶意套取财政资金的平台,取消平台运营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纳入黑名单管理,且三年内不能申请平台运营资质。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平台数据所有权归市文资办所有。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文资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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