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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83010369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中国技术交易所(以下简称“中技所”)进行的技术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技术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国家新药、中药保护品种等。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技术交易行为包括技术转让、技术实施许可。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通过中技所发布技术转让信息,公开转让技术的交易活动。
技术实施许可是指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通过中技所发布技术实施许可信息,公开授权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 参与技术交易活动的意向方应为依法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从事技术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第六条 技术交易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 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许可方和意向被许可方可以委托中技所或中技所交易服务商进行技术交易。委托中技所或中技所交易服务商进行交易的,应当与中技所或中技所交易服务商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章 受理交易申请
第八条 转让方、许可方进行技术交易,应当具有交易该标的的主体资格,保证该标的可以合法交易,并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转让方或许可方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须进行评估并履行相应的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九条 转让方或许可方应当向中技所提交交易信息披露申请,按照要求提交披露信息内容的文档材料,并对披露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转让方或许可方应当向中技所提交下列信息披露申请材料:
(一)交易信息披露申请书;
(二)转让方或许可方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转让方或许可方相关决策文件;
(四)交易标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权属登记的,应当提供权属证明文件,或在无法提供权属证明文件时,提供其他足以证明权属的证明材料;
(五)交易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在暂时无法资产评估,并作出价格真实的承诺和保证时,提供的其他定价依据;
(六)交易标的涉及共有或交易标的上设置其他权利的,相关转让方或许可方同意交易的文件、转让方或许可方对权利限制相关安排的说明文件;
(七)中技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交易标的权属关系复杂的,中技所可以要求权利人、转让方或权利人、许可方就交易事项提交《法律意见书》。
第十一条 转让方或许可方应当在交易信息披露申请书中选择技术交易方式,包括网络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和协议成交等。
转让方或许可方应当在交易信息披露申请书中明确交易保证金的交纳金额、交纳截止时间、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交易条件内容。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交易标的交易底价的30%。
第十二条 转让方或许可方可以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文件在交易信息披露申请书设置意向受让方或意向被许可方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交易标的涉及优先购买权情形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四条 中技所对转让方或许可方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重点审核材料的齐全性与合规性、披露内容的完整性与准确性、交易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
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中技所予以受理,并依据转让方或许可方提交信息披露申请材料的主要内容对外发布交易信息披露公告(以下简称“披露公告”)。
第三章 发布交易信息
第十五条 中技所依据转让方或许可方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材料在中国技术交易信息管理系统中发布披露公告。
披露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自中国技术交易信息管理系统发布次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披露公告期限内,转让方或许可方不得擅自变更披露公告中的内容和条件。确需变更披露公告内容的,转让方或许可方应当取得交易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并由中国技术交易信息管理系统重新发布披露公告,重新计算公告时间。
第十七条 披露公告期限内,转让方或许可方应当接受意向受让方或意向被许可方的查询洽谈等。
第十八条 披露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或意向被许可方,可以延长披露公告时间或在变更交易底价等条件后重新发布披露公告。
转让方或许可方延长披露公告期限且不变更披露公告内容的,每次延长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披露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或意向被许可方,并且转让方或许可方未明确延长披露公告期限的,本次披露公告自行终结。
第十九条 经资产评估的技术交易项目,首次披露公告中的交易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如在披露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或意向被许可方,转让方或许可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交易价格,重新发布披露公告。如新的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转让方或许可方应当经交易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后,重新发布披露公告。
第二十条 披露公告期限内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或者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发布披露公告的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后,中技所可以做出中止发布披露公告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披露公告中止期限由中技所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不超过30日。中技所应当在中止期限内对相关的申请事由或者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做出恢复或者终结发布披露公告的决定。
如恢复发布披露公告,在中国技术交易信息管理系统继续发布,披露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且累计发布披露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原发布披露公告中约定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 披露公告期限内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并经调查核实确认无法消除时,中技所可以做出终结发布披露公告的决定。
第四章 登记交易意向
第二十三条 披露公告期限内,意向受让方或意向被许可方可以查阅披露公告有关的纸质材料。披露公告对查阅资料有特殊要求的,意向受让方或意向被许可方应当遵守。
第二十四条 意向受让方或意向被许可方应在披露公告期限内向中技所提出交易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意向受让申请书;
(二)意向受让方或意向被许可方主体资格文件;
(三)意向受让方或意向被许可方进行技术交易所获得的批准文件或内部决策文件;
(四)披露公告需要意向受让方或意向被许可方做出的保证。
第二十五条 意向受让方或意向被许可方对所提交申请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意向受让方或意向被许可方资格有特殊要求的、转让方或许可方对技术交易有特殊要求的,意向受让方或意向被许可方还应当按照披露公告中的约定向中技所提交相应材料。
中技所对意向受让方或意向被许可方所提交材料齐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核,并在披露公告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将对意向受让方或意向被许可方的交易资格审核意见书面告知转让方或许可方。
转让方或许可方在收到中技所的交易资格审核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转让方或许可方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中技所的交易资格审核意见。转让方或许可方与中技所意见不一致的,由交易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意向受让方或意向被许可方是否符合交易条件。中技所在意向受让方或意向被许可方的交易资格确认后,通知意向受让方或意向被许可方交纳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意向受让方或意向被许可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监管机构指定的第三方结算账户,意向受让方或意向被许可方逾期未交纳或未全额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交易资格。
第二十八条 披露公告明确表示接受联合受让的,多个意向受让方或多个意向被许可方可组成联合受让体,向中技所提交申请,参与交易。联合受让体各方应提交联合受让协议,约定各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五章 组织交易签约
第二十九条 披露公告期满后,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或意向被许可方的,中技所作为组织方,协助转让方或许可方按照披露公告中披露的交易方式,通过网络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和协议成交等方式,确定受让方或被许可方。
第三十条 交易标的涉及优先购买权情形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程序。
第三十一条 受让方或被许可方确定后,交易各方应当按照披露公告中的约定及时签订技术交易合同,中技所对技术交易合同进行存档。
第六章 结算交易资金
第三十二条 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以人民币计价。交易资金应当通过监管机构指定的第三方结算账户以货币进行结算。
第三十三条 受让方或被许可方应当按照《中国技术交易所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将交易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到监管机构指定的第三方结算账户。技术交易合同涉及分期支付的,将首期价款支付到监管机构指定的第三方结算账户。受让方或被许可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照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交易各方完成交易合同约定的相关交易程序后,转让方或许可方携带相关证明文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到中技所办理交易价款划转。
对于符合价款划转条件的,中技所在转让方或许可方申请办理交易价款划转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支付到监管机构指定的第三方结算账户的交易价款无息原额划转到转让方或许可方指定账户。其他意向受让方或意向被许可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中技所在确定受让方或被许可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额原路径返还。
第三十四条 转让方和受让方、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在办理交易价款划转业务的同时,应当按照中技所的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按时将交易服务费支付到中技所指定结算账户。中技所不接受交易保证金或交易价款抵扣交易服务费的申请,且不得擅自从交易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中抵扣交易服务费。
第七章 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五条 转让方和受让方、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应当签订技术交易合同并支付服务费用。中技所在收到服务费用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技术交易凭证。
技术交易须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中技所在转让方和受让方、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取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后出具技术交易凭证。
第三十六条 技术交易凭证应当载明:交易标的名称、项目编号、转让方或许可方名称、受让方或被许可方名称、交易价格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技术交易凭证应当使用统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写、涂改。
第三十八条 技术交易凭证仅作为转让方和受让方、许可方和被许可方进场交易的证明。交易标的权属转移需进行变更登记的,交易各方凭技术交易凭证等相关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九条 中技所、转让方或许可方对意向受让方或意向被许可方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承担保密义务。参与技术交易的各方,在公开披露信息之外所知悉的他人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 转让方或许可方在交易标的移交前,负有保全责任。
第四十一条 技术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以权属不清的技术进行交易的;
(三)采用欺诈、胁迫、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的;
(四)转让方或许可方超越权限擅自交易技术的;
(五)转让方或许可方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的;
(六)意向受让方或意向被许可方在参与交易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转让方或许可方、中技所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在竞价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扰乱竞价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公正性的;
(七)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许可方和意向被许可方私下交易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许可方和意向被许可方违反规定出现上述禁止行为的,除依照中技所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外,给相关权益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四十二条 中技所依据本规则进行的各项审核均为形式审核,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许可方和意向被许可方应当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四十三条 技术交易的相关材料由中技所存档,存档期限二十年。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技术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专有技术、商标专用权等资产交易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六条 境外技术交易及自然人所拥有的技术交易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七条 采用作价出资、置换方式进行的技术交易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由中技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技术交易所交易暂行规则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