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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技术交易所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

2019-03-31 12:00 技术交易 阅读量: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技术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技所”)交易资金结算行为,根据《中国技术交易所技术交易规则(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

交易保证金是意向受让方、意向被许可方按项目信息披露公告中交易保证金设定的条件,向中技所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意向被许可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交易价款是受让方、被许可方依据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中技所向转让方、许可方支付用于购买转让、许可标的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 中技所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开设监管机构指定的第三方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交易资金。

第四条 交易各方签订交易合同后,受让方、被许可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中技所将受让方、被许可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从交易保证金专用账户转入交易价款结算账户;其他意向受让方或意向被许可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中技所在确定受让方或被许可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额原路径返还。

第五条 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的,结算的交易价款数额为成交金额;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

第六条 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除交易价款的首付款外,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许可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

第七条 交易资金原则上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第八条 交易价款以人民币结算的,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交易各方签订交易合同后,受让方、被许可方应当在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监管机构指定的第三方结算账户,中技所向受让方、被许可方出具《成交价款到账告知函》,并通知转让方、许可方。

(二)交易各方应按照中技所的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中技所在收到交易服务费后,开具发票并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技术交易凭证。

(三)交易各方完成交易合同约定的相关交易程序后,转让方、许可方携带相关证明文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收款凭证到中技所办理交易价款划转。

(四)对符合交易价款划转条件的,中技所在受理划转申请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价款划转。

第九条 交易资金不能抵扣交易服务费。

第十条 符合交易价款划转条件的,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申请部门经办人填写交易价款划出凭单,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划转单位及账号、已划入价款金额、划出价款金额和申请部门、申请日期、经办人等详细信息,经申请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批后转入财务结算部处理。

(二)财务结算部经办人对交易价款划出凭单上的内容认真核对,确认无误后,经财务结算部负责人签章,报总裁批准。

(三)财务结算部经办人依据经批准的交易价款划出凭单办理交易价款划出手续。交易价款划出凭单一式两份,财务结算部和申请部门各保留一份。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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