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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示企业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以实名、书面形式向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反映情况须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真实姓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传真:010-88656259附件:北京市认定机构2023年认定报备的第四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公示名单.pdf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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